5·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| 理性投资,依法维权

2026-05-15

5·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| 理性投资,依法维权

    资本市场投资机遇与风险并存,如您在买卖证券、基金、期货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时,和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、从业人员发生民事纠纷,可依法依规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    一、12386服务平台

    12386服务平台是中国证监会设立的投资者服务公益平台,提供投资者诉求的接收和分转服务,依据投资者选择的诉求类别进行处理。是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的官方主渠道。

    ▸ 热线电话:工作日9:00-11:30、13:00-16:30,直接拨打12386即可反馈诉求

    ▸ 网络平台:(证监会官网——互动交流板块——12386服务平台)  全年无间断受理

    

     二、准备材料

     应准备投资者的基本情况,投诉对象基本情况、具体、详细、客观的投诉事实、理由和投诉请求。

     应详实说明涉事行为时间、具体情形等,客观阐述投诉理由,提供相关证明材料(交易对账单、合同协议、聊天记录、录音录像、宣传材料、沟通凭证等),明确想解决的具体问题,避免模糊表述。


    三、注意事项

     (一)守牢个人信息

     1.不点不明链接

     务必通过机构官方正式渠道下载交易软件,不点不明网址、不点击陌生链接、不扫陌生二维码、不随便填写表单,从源头防范信息泄露与诈骗风险。

     2.严谨核验身份

     遇到自称“监管人员”“12386 工作人员”“机构人员”,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、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、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、官方公布的咨询号码等渠道核实身份。如发现不法分子假冒,尽快报警处理。

    3.保护个人隐私

     不向非正规渠道泄露身份证、银行卡、账户、验证码、交易流水等个人敏感信息,严防信息被非法利用。

    (二)如实反映情况

    1.如实描述事实,不夸大、不捏造,不诬告陷害有关机构或人员,对投诉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
    2.提供的聊天记录、合同、流水、截图等证明材料真实、完整,便于高效核查处置。

    (三)理性维权,不挤占公益资源

     12386 服务平台是面向全体投资者的公益服务通道,为保障热线资源公平、高效服务每一位投资者,请您理性有序维权:

     1.同一事项已由司法机关、仲裁机构、调解机构、其他金融管理部门、行政部门受理、办结,或已由平台受理、办结的,请勿重复、频繁提交诉求,避免占用公共服务资源。

     就已反映的投诉事由及诉求,仅仅改变要求赔偿金额后再次提出,或变更代理主体再次提出,视为同一事项。撤销投诉后,再就相同事由及诉求重复提出的,视为同一事项。

     就已反映的投诉事由及诉求,补充提供了新的有效证据,不视为同一事项,平台将再次接收转办。

     2.不恶意挤占平台资源、长时间占线、反复无效拨打热线或提交投诉。

     3.尊重工作人员,不进行谩骂、侮辱诽谤、恐吓威胁,不发表过激或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。涉嫌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,将被固定相关证据,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

   (四)远离“非法代维”

     警惕社交平台、视频号上以“代理维权”“代办投诉”等为噱头招揽业务的相关主体,切勿向其提供个人信息、交易信息,避免陷入非法代维陷阱,造成信息泄露。

     切勿轻信“投顾退费”“快速退费”“全额挽回损失”等虚假宣传,警惕被收取高额费用、截留依法维权应得甚至遭遇欺诈,给您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。

     切勿委托任何非正规第三方机构代理所谓“退费、维权”业务,警惕向任何机构或个人签署、出具全权授权委托书,切实防范自身权益遭受二次损害。

    (五)主动配合处理

      在投诉处理过程中,请您配合经营机构,及时提供所需材料,说明情况,积极商议,共同推进投诉事项得以妥善解决。

    (六)充分了解维权渠道

      向12386 服务平台投诉,与经营机构协商不成,或协商达成但未实际履行的,仍可通过调解、仲裁、诉讼等途径继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      需要寻求调解支持的,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“中证法律服务中心在线调解平台”申请,也可登录中国投资者网(www.investor.org.cn)查找其他正规调解组织提出申请。

      如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线索,要求监管机关查处有关机构或人员、追究责任的,请按照《证券期货违法行为“吹哨人”奖励工作规定》,通过公布的网络平台、邮寄地址等渠道,提供情况。



重要声明

请您细阅此重要提示,并完整阅读根据您的具体情况进行选择。

请您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》、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、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》、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。

一、根据我国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,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:
(1)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;
(2)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。(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、股票、债券、基金份额、资产管理计划、银行理财产品、信托计划、保险产品、期货权益等。)
2、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:
(1)社会保障基金、企业年金、慈善基金;
(2)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投资计划;
(3)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;
(4)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。

二、根据我国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信托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;
2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;
3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,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。

三、根据我国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》的规定,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如下:
1、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;
2、公司、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。

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。

如果确认您或您所代表的机构是一名“合格投资者”,并将遵守适用的有关法规请点击“接受”键以继续浏览本公司网站。如您不同意任何有关条款,请直接关闭本网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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